24 octobre 2008
合肥汽车租赁公司的开办条件
1、配备汽车不少于30辆,车辆总价值不少于300万元;或者配备汽车不少于25辆,其中豪华车辆不少于15辆,车辆总价值不少于350万元。汽车租赁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。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设置业务代办点的,必须拥有租赁汽车50辆以上。
2、有30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、资金证明或资金担保书,并有不少于租赁汽车价值5%的流动资金。
3、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,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拥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;
4、合肥汽车租赁企业应使用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汽车租赁专用票据,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。
5、15座以上的租赁客车应当在车门上喷写公司名称、投诉电话,并在车头适当位置装、挂汽车租赁营运标志和设置摆放承租人名称标示。
6、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悬挂经营证明,张贴各类车型及租赁方式价目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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